山東消協揭行業潛規則 家電退貨未必“包裝完好”
2009-03-15 13:39 來源:百靈網 責編:任蓓
消費卡余額過期
不能作廢
記者:有的經營者在消費卡上這樣規定:本消費卡截止期2008年12月30日,超過該期限,即視為自動放棄。規定是否合理?
陳文亮:消費卡一般是消費者先付費后消費,在有效期內可多次消費,每次消費單獨結算并從卡內總額中扣除,直至扣完。就持卡消費者而言,每次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可從已付款的消費卡直接扣除相應費用,減少了現金支付環節。合同履行期滿,卡中如有剩余金額,經營者應承擔返還義務,隨意侵吞卡內余額則構成不當得利。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和消費者主動明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推定他人放棄余額,是逃避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做法。
消費卡到期后服務的終止與卡內余額的歸屬是兩個概念,卡內余額包含著經營者還未提供服務的款項,如消費者要求退還并愿支付手續費,經營者應扣除相應成本后歸還給消費者,或采取消費者同意的其他方案。
家電退貨
未必“包裝完好”
記者:有的經營者在消費者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要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規定是否合理?
陳文亮:《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不是法律規定的退換貨的前提條件,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也無此類規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規定的退換貨條件,經營者就不能以沒有包裝、附件為由限制消費者的求償權,拒絕承擔法定的“三包”義務。
美容出問題
不能往外推
記者:有的美容院在服務協議中規定,因已投保,如需索賠須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規定是否合理?
陳文亮:該條款屬于經營者單方面免除法定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無效條款。消費者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務,有權要求美容院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未盡質量保障義務,使消費者在美容中受到人身傷害,消費者有權向美容院索賠,美容院對消費者的損害予以賠償是其合同義務也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免除。美容院與保險公司建立保險合同,只是降低經營風險的手段,與消費者無關,不能以此減輕或免除對消費者應承擔的責任,也不能以“保險額”作為向消費者賠償的限額,而應按《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洗衣賠償“不超過洗滌費10倍”違法
記者:有的洗衣店規定,衣物洗滌毀損,賠償額不超過洗滌費的10倍。規定是否合理?
陳文亮:《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洗衣店在洗滌中造成衣物毀損,其賠償額應相當于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而不能由洗衣店自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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