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過度包裝需要細化法規
2008-09-09 09:28 來源:http://www.howpack.cn 責編:尤思佳
9月9日下午,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將舉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征求意見稿)》立法聽證會。意見稿提出,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包裝材質、結構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悉,該條例系國務院2008年立法計劃!
所謂過度包裝,是指超出了保護商品、方便運輸、介紹或說明商品的功能要求,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超過必要程度的包裝。去年7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今年8月15日,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月餅包裝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通知》,商品過度包裝的綜合整治近年來一直未松懈,但卻沒有得到徹底根治。
這樣一種態勢下,確實需要剛性的法規介入,來完成過度包裝向理性包裝的過渡。不過以筆者之見,要完成這一過渡,還需要條例對過度包裝的定性進行細化,并由此拓展監督主體。過度包裝不只是一個商業問題,還是一個公益問題。一方面,過度包裝往往一次性耗費掉紙張、橡膠、玻璃、鋼鐵等重要的生產和生活材料,加劇了社會資源稀缺;另一方面,資料顯示,北京市每年產生的垃圾近300萬噸,其中60萬噸為過度包裝物,如果減少不必要的過度包裝,至少可以節省垃圾處理費2億元。換言之,過度包裝很大程度上關涉了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公益問題。其次,從消費者角度來看,過度包裝還涉嫌商業欺詐行為。
既然關涉到社會公益問題和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那么在立法過程中就需要體現公共權利和消費者個人權利,需要賦予公共領域和消費者個人對過度包裝的監督權直至追訴權。但是,細勘這部征求意見稿的條例,并沒有關涉過度包裝的細化定性,并將監督權與處罰權交給了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譬如之于包裝空隙率或包裝層數超標,規定質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于包裝成本超標,規定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目前征求意見稿的條例,過度包裝并不需要承擔公益和消費者監督、追訴的風險,而只需要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處罰。雖然一萬甚或五萬元的罰款比較多,但實質上過度包裝并沒有承擔其完全責任。也就是說,過度包裝不需要向其所導致的公共損失和消費者損失負責,從立法的公平正義方面看,這顯然不盡合理;而從現實層面看,單靠質監部門監管也有些力量單薄。是故,限制過度包裝,需要賦予公共領域權利和消費者個人權利,為公益訴訟和個人維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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