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進行反傾銷期終復審
2008-08-06 08:50 來源: 商務部 責編:張奕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8月6日發布年度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8月6日起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7年11月5日發布年度第88號公告,應日本王子制紙株式會社申請,決定對該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該案應于2008年11月5日之前完成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8年1月15日發布年度第2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銅版紙國內產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9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復審申請。
2008年4月29日,商務部收到金東紙業(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濰坊恒聯銅版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代表中國銅版紙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對中國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銅版紙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2008年6月12日,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書補充材料,對申請書中有關內容進行了解釋和補充說明。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國內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情況、損害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情況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三家申請企業銅版紙產量之和占同期全國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于國內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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